12月1日18时许,交警大队凤口中队值班民警在高平镇街道勘察一起伤人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肇事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某有饮酒嫌疑,民医院对李某某进行了血样采集。12月3日,经甘肃中诚司法检定所对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平均含量为.mg/ml,属醉酒驾驶。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月2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号牌为甘LZ****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泾川县高平镇街道处时,被该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7mg/ml,属饮酒驾驶。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以上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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