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推进创建文明县城、卫生县城工作,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长武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长武县人民*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现就有关事宜工作通告如下:
一、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长武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县范围内所有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否则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后,农牧、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办)均按流浪犬予以捕猎。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办为烟花爆竹禁放和犬只管理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和犬只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
特此通告
长武县公安局
年11月18日
来源:长武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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