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温下的工作者致敬!
炎炎夏日,酷暑七月,为切实抓好我县用工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工作,近日,县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深入全县建筑施工现场,通过现场宣传、询问工人、查看降温措施等,检查建筑施工企业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
长武县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讲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要求用人单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合理安排休息休假,调整工作时间,强化高温调理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深入施工现场了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
现场为建筑工人送瓜果
在这里小编科普下我们国家关于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89号文件规定: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6.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7.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达到40℃应停止露天作业
高温津贴不得充抵工资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
来源:长武县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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