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确诊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已纳入门诊特殊病中的“两病”保障范围的参保城乡居民,不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再重复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二、用药范围
“两病”门诊用药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发[]46号)中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品种。推动长期处方制度,符合条件的最长可放宽到两个月。
三、报销标准
①起付线。城乡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起付金为20元。
②报销比例。城乡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
③报销限额。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报销限额分别为高血压元、糖尿病元。
四、门诊管理
仅限于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后可以进行报销。首次就诊时需持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治疗方案及处方,在定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两病“登记管理后,可进行买药报销。实行即时报销结算。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门诊患者可持务工或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购药发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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