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武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张强(化名)犯销售有*、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强犯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在指控被告人张强犯销售有*、有害食品罪的同时向本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数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强于年11月份,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无资质的保健品销售商,先后两次购进金伟哥、冬虫夏草等8种壮阳保健品提价予以销售。后经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检测,张强销售的8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核算,被告人最低销售金额为.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为了拉拢生意,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有害食品罪。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强犯销售有*、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其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强系初犯,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经评估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结合本案事实、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民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建议食药监管部门加强对食药领域的监督、检查,也警示那些违法经营者:判刑、罚金、禁止经营、公开赔礼道歉、十倍赔偿、扣押赃物依法销毁就是其违法犯罪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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