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年10月27日22时,在长武县国道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一辆小轿车越线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1人死亡,2人重伤。
10月27日18时,肇事司机李某与几个好朋友约好一起吃火锅,几人陆续到达火锅店,几人点完菜后又点了一瓶白酒,还要了啤酒,吃饭的时候李某明知自己来时开着车,依然喝了半斤白酒,还喝了啤酒,李某在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开车回家,并且还没忘记要送自己好友,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李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70㎎/ml,事故主要原因是李某醉酒后意识不清,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撞上正常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致使自己车上的5人,1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微受伤,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它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重大事故,是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否使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而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ml,<80mg/ml;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ml的驾驶行为。本案中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70㎎/ml,致一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李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李某的余生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有自己良心的拷问。
检察官寄语
国家大力整治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最终目的不在惩罚,交警查酒驾并不是为罚款扣分,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所有在路上的人都能够平安到达目的地。最起码在驾驶机动车辆的时候拒绝喝酒,清醒谨慎驾驶机动车,尽可能的避免悲剧的发生。
法条速递
1.《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长武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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