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武县人民法院民庭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年8月,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公司开发的长武某小区商品房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房屋首付款元,剩余元购房款一直未支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并返还房屋并恢复房屋原状。
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告刘某送达了各类诉讼文书。被告刘某认为,《房屋认购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剩余购房款采取按揭方式支付,但原告公司未能完备案涉房屋按揭的相关手续,该房屋不具备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原告公司以其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刘某向本院递交了反诉状,要求依法判令原告继续履行《房屋认购协议》,并要求原告公司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支付被告逾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违约金余元。由于案情复杂,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在充分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出发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原、被告争辩激烈,抵触情绪极大,但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房屋认购协议,后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场给付原告剩余房款。至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
长武法院在全力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着力满足群众多样司法需求,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用心用情用力化解群众的烦心事,让群众在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更能体会到司法为民的温度。(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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