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接待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检察长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
二、每周星期二为检察长接待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工作日检察长非因会议、外出等情况,应接访人要求均可接待来访群众。地点在我院检察长接待室(室)。
三、检察长接待日接待处理案件的范围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接待来访人员时应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徽,热情主动、文明礼貌、周到细致。
五、检察长接待日,由控申部门负责安排接待日日程表,并提前书面通知检察长。
六、检察长接待来访时,遇有重大、复杂问题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可要求该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人员一同参与接访。
七、检察长接待日,由控申部门做好来访事项登记、记录、交办、催办等项工作。接待结束后,检察长应在《检察长接待日记录》和来访笔录上签名。
八、对于检察长接待的信访案件,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控申部门要按照检察长的批示意见,在两日内移送本院相关内设机构,并统一负责催办和督办。
九、检察长在接待日接待所批办的案件,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严格落实“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工作要求,做到应答复尽答复。
十、其他工作事项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规定执行。
作者/来源:长武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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