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与申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申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张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交强险。申某的近亲属向张某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案涉车辆经鉴定系机动车,不属于险种对应保险标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保险公司能否以其承保的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而以涉案车辆鉴定为机动车为由拒绝理赔?笔者认为,不能。
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单时,对案涉车辆的车况是明知的,事后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保险条款时应当对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行业资质、车辆信息等做到尽职询问和审慎审查义务,如果决定接受风险,便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具体险种。即使无法判断或者错误判断投保人的相关信息,也应归责于其怠于遵守严格的投保流程所造成,理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经查,本案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保单载明了承保车辆车架号。这表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已经将车辆具体信息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时速、重量等因素将其判断为非机动车且未提出异议,其对车辆的基本情况是明知的,对案涉车辆的基本性质并未发生“认识错误”,且张某并未对事故车辆进行改装提速或改变质量,其抗辩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与承保险种不符而拒赔,有失公平。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险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高敏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