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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5 1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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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陕行审8号行*裁定书,长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长土责字()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本院于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年4月24日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尚某某作出长土责字()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当事人尚某某现有位于长武县昭仁街道办北关村四组的房屋占地面积.8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因长武县北大街及育才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该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于年8月16日经陕西省人民*府以陕*土批[]第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当事人与申请执行人于年5月14日签订了1份补偿(房屋)安置协议,协议对房屋状况、土地房屋安置补偿费及相关费用、搬迁期限等作了明确的约定。经工作人员催促,当事人拒不清腾移交房屋,后经多方与当事人协商沟通,当事人依然拒绝退腾房屋,交出土地。

长武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武县人民*府或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或不提起行*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长武县国土资源局于年4月24日作出长土责字()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年4月24日留置送达被执行人尚某某,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

本院认为,长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土责字()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土责字()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武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尚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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